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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将对“两高”项目试行碳评价
2021.08.17   点击469次

近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试行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在部分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园区、重点行业、重点项目中,试行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

《通知》明确,试行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实施范围包括:省级以上重点产业园区;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石化、化工、造纸、医药、油气开采等重点行业。

针对产业园区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通知》要求,应对现有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碳排放调查和评价,对规划实施后的碳排放情况开展预测,提出碳减排优化调整建议及管控对策和措施,给出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在建设项目方面,《通知》要求,应识别项目碳排放源项并进行分析,针对项目实施后碳排放情况进行预测,提出减排措施及建议,要求建设单位开展碳排放监测,给出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改扩建项目还应对现有项目进行碳排放现状调查与评价。

根据该《通知》,规划及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为《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6种温室气体,本次试点主要开展二氧化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有条件的还可开展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合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

针对新建高耗能、高排放“两高”项目,海南要求在开展环评工作时同步开展碳评价工作,鼓励现有“两高”项目积极开展现状碳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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