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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团体标准发布,2022年7月20日起实施
2022.05.05 点击892次

2022年4月28日,中国水泥协会批准发布《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团体标准,将于2022年7月20日开始实施。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执行超低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相应管理要求还应执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标准对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别为,颗粒物每立方米10毫克,氮氧化物每立方米100毫克,二氧化硫每立方米50毫克,汞及其化合物每立方米0.05毫克,氨每立方米8毫克等。

中国水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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