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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长江经济带化工产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方案
2020.09.25 点击489次

近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联合发布了《加快推进浙江省长江经济带化工产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工作方案》,自2020年10月25日起施行。

方案提出,依法依规深化推进产业整治提升和转型升级,突出“两高两低”(高科技、高效益,低排放、低风险)产业导向,加快建成高端化、特色化、智能化的现代化工产业体系。

根据方案,到2020年,重点关停搬迁一批城市建成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及各类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化工企业,阶段性完成化工园区认定。到2025年,通过集聚小散企业、消减危重企业、培育示范企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转型升级取得明显成效,行业绿色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化工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加快推进浙江省长江经济带化工产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工作方案

为深入实施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按照党中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决策部署,深化我省化工产业整治提升,提高化工产业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施策,依法依规深化推进产业整治提升和转型升级,突出“两高两低”(高科技、高效益,低排放、低风险)产业导向,加快建成高端化、特色化、智能化的现代化工产业体系。

到2020年,重点关停搬迁一批城市建成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及各类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化工企业,产业布局优化调整取得突出成效,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行业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阶段性完成化工园区认定。

到2025年,通过集聚小散企业、消减危重企业、培育示范企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转型升级取得明显成效,行业绿色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化工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优化产业布局

(一)严格化工产业准入。严格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和浙江省实施细则。禁止新增化工园区,禁止在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高污染项目(详见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17版),严格项目审批,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限制化肥、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等高污染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限制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淘汰限制类项目。

(二)推进化工企业分类整治。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装备,推动产业关联度高、安全环保达标的企业集聚入园,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培育示范企业。消减危重企业。相关地市人民政府按《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推进落实2020年城市建成区化工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工作。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三)加强区域布局管控。编制实施我省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理顺各地产业发展链条,形成区域间产业合理布局和上下游联动机制。落实国家石化项目布局要求,推动舟山绿色石化基地项目建设。

三、提升化工园区发展水平

(一)开展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专项整治。全面开展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摸底排查,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清单梳理,形成“一园一档”。2020年底前,建立健全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规划符合性、管理规范性、产业链完备性、环境质量和公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类管控。经充分评估论证,具备扩容条件的保留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可适当扩容。对不符合有关规划、区划要求,或者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的,取消化工园区定位。

(二)推进化工园区绿色发展。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应制订入园项目评估制度,从产业技术水平、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污染物排放、经济效益等方面设定准入指标,优先选择产业关联度高、工艺先进、绿色安全的项目,推动产业强链补链。以特色化工园区为引领,着力打造世界一流的炼化一体化生产基地、国内领先的高分子新材料和高端专用化学品生产基地。加快推进保留区内化工园区循环化改造,全面提升园区绿色发展水平。2025年底前保留区完成改造。

(三)完善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健全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加快完善初期雨水收集、雨污分流、明管明沟等改造,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化工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建立健全覆盖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的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大气自动监测监控体系,加快雨水排放监控系统建设。推动建立集日常管理、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联动等功能为一体的应急指挥和信息平台。

四、加强行业清洁生产改造

(一)推进产业技术进步。积极推进原料药、炼油、化肥、氯碱、无机盐、农药、染料、有机化工等传统化工产业清洁生产,从源头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通过智能工厂和智能车间建设,提升资源配置、工艺优化和过程控制等的智能化水平。引导企业加快发展生产体系密闭化、物料输送管道化、危险工艺自动化、企业管理信息化等生产模式。鼓励化工企业积极推广运用多功能中试装置,以及安全风险低的管式反应器、微反应器。

(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施取水计划管理,优化工艺和循环冷却水利用,推动企业加强废水深度处理和达标再利用,提高中水回用率,落实企业取水计划管理,建设节水型企业。积极推动非常规水利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利用城市再生水、海水或海水淡化水。贯彻实施能耗限额标准,积极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鼓励对标能效“领跑者”企业实施追赶行动,推广余热余压综合利用。

(三)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按规定有序、高质量地推行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分析,精细化工企业按规范性文件有序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积极排查化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依法通过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等方式,坚决淘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整改无望的企业和项目。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落实自动控制措施和设施,积极推动全流程自动控制改造,切实落实有关防护装备和应急设施、应急物资配备,全面提升化工行业本质安全水平。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准入标准,严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增量,倒逼企业向自动化和标准化过渡。

五、严格化工行业监管

(一)全面推行依证排污。建立健全污染排放许可机制,化工企业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落实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主体责任。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环境管理要求,加快实现化工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全覆盖。

(二)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格生态环境执法,提升执法装备科技化水平,有条件的地区配备无人机、热感仪、便携式光谱仪等。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强化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开展化工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绘制环境风险地图。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完成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试点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清单。推动化工园区落实“五个一体化”(安全监管、危险源监控、人流物流管控、应急救援、社会服务)。严控园区安全风险,2020年底前完成园区安全风险评价,以后每5年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管理体系,2020年底前,完成县级人民政府及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加快形成定位明确、分级负责、实时响应的长江经济带环境应急预案体系。

(四)提升危险化学品应急监控能力。大力推进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建设,构建涵盖生产安全、物流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等协同治理系统。不断提升数字化监管能力,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风险线上监测预警和线下精准执法。进一步提升应急预案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完成《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修订。根据区域风险,合理布局,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企业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化工产业整治提升工作负总责,切实落实相关工作部署,各设区市制定出台本区域实施方案,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抓好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指导督促化工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关停搬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优化布局等工作,指导督促城市建成区化工重污染企业搬改关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政策支持。规范利用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规范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化工整治提升。大力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参与化工整治提升,支持符合条件的化工企业和相关机构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化工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积极在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企业)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污染治理、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探索开展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污染防治托管。

(三)加强监督问责。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将化工产业整治提升中突出问题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健全化工产业信用体系,将环境失信行为等企业环境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开展信用约束。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做好宣传引导,及时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化工企业集中地区要加强政策解读,凝聚社会共识,夯实化工产业整治提升的社会基础。

本方案自2020年10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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