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VOCs行业治理达标细则(一)
2018.08.03 点击1168次
生态环境部2018-2019强化环保整治督查工作,对工业企业vocs排放又提出了新的要求。 VOCs治理须加强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实施排污许可制,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推动行业改造升级,实现达标排放。 我公司对vocs治理要求总结如下: (1)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的产生。 (2)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废气处理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且符合安全相关要求,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具体要求如下: · 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对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浓度VOCs废气,具备回收价值的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不具备回收价值的可采用催化燃烧、RTO炉高温焚烧等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当采用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对于1000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高温燃烧、微生物处理、填料塔吸收等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含恶臭类的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对含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在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RTO焚烧等工艺处理前应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等装置进行预处理。 ·对于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3)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宜采用密闭管道收集,存在VOCs和恶臭污染的污水处理单元应予以封闭,废气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4)企业应提出针对VOCs的废气处理方案,明确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的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经审核备案后作为环境监察的依据。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采用焚烧(含热氧化吸附、吸收、微生物等方式处理的必须建设中控系统。 ·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的必须对焚烧温度实施在线监控,温度记录至少保存3年,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应每月报送温度曲线数据。 ·采用非焚烧方式处理的重点监控企业,可安装VOCs浓度在线连续检测装置(包括光离子检测器(PID)、火焰离子检测器(FID)等,并设置废气采样设施。 (5)科盈企业在VOCs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时应监测VOCs净化效率,并记录在线连续检测装置或其他检测方法获取的VOCs排放浓度,以作为设施日常稳定运行情况的考核依据。环境执法机构应不定期对净化效率、VOCs排放浓度或其他替代性监控指标进行现场检查,其结果作为减排量核定的重要依据。 (6)科盈企业应安排有关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VOCs污染控制的相关工作。需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的,应有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提供采购发票复印件,每月报环保部门备案,相关记录至少保存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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