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开展化工园区复评和扩园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22〕124号)要求,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扩园的化工园区进行了复审和现场核查,现将第一批扩园拟通过名单予以公示(见附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经信厅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为便于核实查证,确保客观公正处理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和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凡匿名、冒名或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公示期:2022年11月02日—2022年11月10日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