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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纳管单位与污水厂之间责任不清的问题?环境部出台官宣规范
2018.11.20 点击501次

2018年11月1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978-2018)(以下简称“水处理技术规范”),推进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的正式申报模块也正式开启。就“水处理技术规范”发布的背景、意义以及核心内容等问题,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问生态环境部为什么要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提出改革环境管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使其成为企业守法、政府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实现“一证式”管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该项工作确定为生态环境部重点改革任务之一。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总体思路,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分行业推进,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水处理行业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行业,目前我们正在加快推进这一行业的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十一五”至“十二五”时期,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快速发展,数量和处理能力均显著增加。根据环境统计,城镇污水处理厂从2006年的939家增至2016年的5779家,增加了5倍。随着企业入园入区及废水集中处理要求的变化,工业园区配套的集中污水处理厂也越来越多,今后还会进一步增加。

污水处理厂作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于污水处理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长期以来上下游排污单位责任边界不清,排污者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也存在软肋和漏洞,导致污水处理厂未能很好地发挥预期作用。而水处理行业的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将努力推进对污水处理厂实施全过程管理,明确上下游企业责任,建立从源、网、厂到环境水体的产治排全过程管理体系。

问:“水处理技术规范”是用来指导哪些单位发排污许可证的?

答:“水处理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水处理排污单位(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环保部门审核确定水处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各行业排污单位内部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放口不适用于“水处理技术规范”,适用于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专门处理单一行业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相应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有明确规定的,如电镀工业园区,其废水集中处理厂适用其行业技术规范,也不适用于“水处理技术规范”。

另外,水处理排污单位内部执行火电、锅炉排放标准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锅炉的技术规范,也不适用于“水处理技术规范”。

问:污水处理厂也有多种类型,有处理生活污水的,也有处理工业废水的,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标准都不一样,“水处理技术规范”对这些污水处理厂的管理要求有区别吗?

答:“水处理技术规范”对污水处理厂实施分类管理,结合废水性质、排放标准及现行环境管理要求,将水处理排污单位分为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和以处理工业废水为主的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三大类。

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其他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厂。

结合《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和“水十条”管控要求,“水处理技术规范”提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是指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专门处理其他单位的工业废水,或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作为工业集聚区配套设施的污水处理厂。同时,为与工业园区管理相结合,排污单位需申报是否属于工业园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及所有工业园区名称、编码。

城镇污水处理厂按照GB18918及其修改单进行排放许可。考虑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与城镇污水处理厂类似,也参照GB18918及其修改单对其进行排放许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根据进水所属行业性质提出排污许可要求。

问:“水处理技术规范”要怎样解决纳管单位和污水处理厂之间责任不清的问题,又要如何跟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衔接起来呢?

答:为切实提高污染物集中治理效率,理清上下游企业责任,提高行业环境管理水平,“水处理技术规范”要推动行业落实进水管控,污水处理厂有权利也有责任清楚掌握并逐渐管控住自己的进水。“水处理技术规范”明确,水处理排污单位需要如实填报进水及管网信息。为衔接各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的许可管理,水处理排污单位接纳工业废水需填报纳管协议及纳管单位排污许可证信息。为掌握工业废水进入城镇排水系统情况,可选择填报工业废水进入城镇排水系统的经纬度坐标。

为强化进水管理,避免有毒有害污染物“穿”污水处理厂而过,“水处理技术规范”还提出并严格限制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和重金属的工业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对接纳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和重金属的工业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每一股工业废水都应满足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与生活污水进行混合处理。

为与地表水质量管理衔接,“水处理技术规范”规定排污单位出水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应填报进入环境水体的经纬度及受纳环境水体水环境功能目标。为与入河排污口管理相衔接,“水处理技术规范”还规定了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需要填报入河排污口批复文号。

问:“水处理技术规范”具体是怎样分类确定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浓度和量的许可限值的呢?

答: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管控的污染物及许可排放浓度限值都依据GB18918及其修改单确定。鉴于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进水来源和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同,为落实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和全面整治黑臭水体要求,以最终管控各股进水进入环境水体的污染物为主要目标,“水处理技术规范”提出根据进水确定纳入管理的污染物,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出水中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混合排放的要求,根据进水行业排放标准中直接排放浓度限值与水量加权确定。

“水处理技术规范”充分考虑了污水处理厂本身不是污染物的产生者,而是污染治理者的特点,为鼓励污水处理厂尤其是低负荷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提高污水处理率,同时与排污单位实际运行情况相结合,许可排放量在根据近三年实际排放量与许可排放浓度确定的基础上,可根据排污单位提出的预期水量变化情况合理做出调整,但原则上不超过设计水量。

为体现对特征因子的管控,对于GB18918及其修改单中未包括的有毒有害污染物,“水处理技术规范”提出排污单位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需对出水中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开展监测。

问: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的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污泥,“水处理技术规范”有提出相应的管控要求吗?

答:由于污水处理过程中,特征污染物并没有被降解或者消除,而是进入到污泥中来实现水的净化。因此,污泥如果未经合规处置重回环境,易造成二次污染。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不少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去向难以说清,也缺乏相应的台账记录和管理。所以,“水处理技术规范”专门对污泥的管控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从许可排放量、控制要求、合规判定和环境管理台账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按照污泥必须全部得到合规处置的原则,结合《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的要求,“水处理技术规范”提出排污单位污泥年许可排放量为污泥年产生量与年自行综合利用量、自行处置量、委托处置利用贮存量之差,且年许可排放量为零。如污泥有年实际排放量,则视为不合规。污泥实际排放量根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确定。无法采用污泥环境管理台账的,视为未合规处理处置。

同时,“水处理技术规范”按照GB18918提出污泥稳定化处理及作为农用的控制要求,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提出监测要求,如果污泥属于危废的,需要按照危废的要求处理。排污单位在申领水处理排污许可证时,需要明确污泥属性。

问:“水处理技术规范”对水处理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答:为了与强化进水管控要求相衔接,且为后续管控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效果奠定基础,“水处理技术规范”在出水监测的基础上提出对排污单位进水总管进行监测,水量、COD、氨氮实行在线监测并与地方环境主管部门联网。进水的总磷、总氮按日实施手工监测。

同时,优先对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所有进水进行管控,“水处理技术规范”提出各工业废水混合前提供监测结果的要求,可由排水单位提供或由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同时,在COD、氨氮自行监测的基础上,为落实《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要求,“水处理技术规范”提出所有污水处理厂出水中总磷、总氮都要开展自动监测。

问:“水处理技术规范”规定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有什么特点?

答:“水处理技术规范”结合行业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了水处理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废水和废气核算方法选取原则与其他行业保持一致,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污染因子,依据进水监测数据进行核算;进水无监测数据的,按设计进水浓度和处理水量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排放量。

“水处理技术规范”还提出了污泥的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正常情况下,污泥实际排放量为污泥产生量与厂内贮存量、综合利用量、自行处置量和外委处置利用贮存量之差。

可以采用污泥环境管理台账的,根据环境管理台账确定;厂内贮存量、综合利用量、自行处置量和外委处置利用贮存量无法根据环境管理台账确定时按零计算。如污泥实际排放量不为零,即视为超标排放。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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